成人高等教育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 时间:2016-10-09 点击数:

为了检查教学效果,督促成人高等教育学员全面系统学习,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员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条 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计分,其中平时成绩占10%、作业占20%、考试成绩占70%合成计算。考查主要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课堂讨论的情况以及期末测验成绩等综合评定。考查课成绩按优秀(90分以上)、良好(89-80分)、中等(79-70分)、及格(69-60分)、不及格(60分以下)五级分制评定。学生对考核成绩有异议,可按有关规定提出核查申请。

第三条 课程考核之前,各教学单位须对学员进行考核资格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应予重修。

(一)请假(包括事假、病假)时间累计超过该课程面授时数l/2以上者;

(二)旷课达该课程面授时数l/3者;

(三)未按规定完成作业者;

(四)严重违犯纪律者。

第四条 课程考核工作应严密组织,严格要求。继续教育学院和教学单位要各负其责,安排认真负责、有经验、有能力的教师和管理干部组织监考、巡考。每个考场一般安排25—30名学员,按单人、单桌、单行排列。每个考场需有2名以上监考人员。监考人员要严格执行《考试纪律》和《监考守则》,及时处理违纪行为。考试后要认真填写考场记录。

第五条 学员思想品德考核,结合学年鉴定、毕业鉴定进行,只写评语,不打操行分。

第二章  补考、缓考、毕业清考

第六条 考核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均可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及格或不及格记载,且应注明“补考”字样。补考时间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安排。

第七条 学员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须在考前持单位证明、本人申请,经本教学点负责人同意,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方可缓考。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载。

第八条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不参加考试为旷考。

第九条 课程考核经正常考试、补考仍有不及格者,在毕业前给予最后一次清考。

第十条 补考、缓考、毕业清考、重修均收取一定的费用。

第十一条 经补考、毕业清考仍有不及格课程者,按《继续教育学院学员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免修、免试

第十二条 学员按教学方案规定应修读、考试的课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该课程可以免修、免试。

(一)复学、转站学员所学课程已通过学院组织的课程考核且成绩合格者。

(二)经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同意转入我校学习的学员,其公共课、政治理论课、相同专业的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已通过转出学校考核并合格者。

(三)凡取得国家承认的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证书者,在修同等学历时,所修课程与原修课程相同或近似,且达到学院要求者;

(四)入学前,参加国家自学考试并取得与我校成人教育相同层次、相同专业,本、专科培养方案规定的相同课程的单科合格证者。

第十三条 免修、免试课程以原取得的成绩作为该课程的考核成绩;取得国家英语四级以上合格证书者,英语成绩按80分计。

第十四条 相同学历层次的已修课程可以申请免修、免试。

第 十五条 学员对某门课程确属学有专长,可申请免修,直接参加课程考核,但考核成绩须在80分以上方为合格。否则应予重修。

第十六条 学员在校学习期间申请免修、免试课程的总数不得超过教学方案规定课程的20%;英语课程以一门计。

第十七条 免修、免试必须严格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请免修、免试的学员必须于有关课程开课前一学期,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

(二)提供相关的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原毕业学校或原就读学校的学籍档案材料或教务部门提供的成绩证明、四级或六级英语合格证书);

(三)由学员所在教学点审查相关材料,并将证明材料和签署意见寄送继续教育学院;

(四)继续教育学院复核相关材料,然后将批准与否的信息及时反馈教学单位。

第四章  成绩管理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成绩,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归档,书面通知教学单位,由教学单位发给学员单科成绩通知书。

第十九条  学员对考试成绩有疑义要求复核的,应在接到成绩通知后一月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相关负责人处理,教师、管理人员不得直接处理,学员不得查阅试卷。

第二十条 已阅试卷由继续教育学院保存备查,保存期为学员毕业后二年。

第五章 保密纪律

第二十一条 试卷印刷完毕以后,一律由继续教育学院装袋密封,考前由监考人员负责带至教学单位保管,在考试前5分钟当众启封,考毕密封试卷,由监考人员交继续教育学院。

第二十二条 试卷在未考前系机密件,由继续教育学院安排专人保管,接触试卷的人员,要严格保守机密,严防泄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派出的监考人员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培训,严格遵照《监考守则》和《考场规则》,执行考务纪律。

第二十四条 对失密、泄密和违犯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或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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