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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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09-01 点击数:
山东女子学院
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为 确保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成人 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以及《山东女子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应于山东女子学院成人本科(含专升本)毕业生。
第二条 我校成人学士学位按照教育学、管理学、文学和艺术学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2.在有效学习期限内,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环节等,取得规定的成绩学分(本科段各门成绩平均70分以上),并取得毕业证书;
3.在校学习期间,通过山东省教育厅统一认可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位英语测试(统一测试成绩60分以上;四、六级英语及PETS3),取得合格证书者。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学位申请:
(一)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
(二)有考试作弊行为受到处分的;
(三)因违犯学校考试相关规定受到处分;
(四)因违纪受到学校处分的;
第五条 审批程序
1.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属函授站或我校继续教育学院提交学位申请,由学校直接或函授教学站统一采集学生信息资料并由山东女子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初审。
2.经继续教育学院复审,讨论通过后提交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3.经校学位委员会批准后,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对于已经授予学位者,如发现原授予学位过程中存在舞弊行为或确认学位错授者可以撤消学位,撤消学位的程序与授予学位程序相同。必要时,学校学位委员会可以直接据情审定撤消学位。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予以追回并报省学位委员会宣布证书无效。
第七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6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