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非学历教育工作,加强对各类非学历教育项目办学过程的管理,提高各办学单位举办非学历教育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学校的社会影响力和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能力,依据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非学历教育是指各二级院部、研究院(中心、所)(以下简称办学单位)单独以“山东女子学院”的名义或者与校外有关单位合作举办的各类长短期培训班及进修班等。
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各办学单位充分利用现有教学资源,举办非学历教育项目。
第二章 办学资格
第三条 各办学单位单独以“山东女子学院”的名义在校内外开展非学历教育的,应当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报备。
第四条 各办学单位与校外有关单位合作举办非学历教育的,经过继续教育学院批准,获批后,办学单位应与合作方拟定合作协议。合作协议需经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审查同意,并报继续教育学院、财务处备案。
未经批准,各办学单位不得与校外单位开展各类非学历教育。
第三章 申办程序和要求
第五条 单独或合作举办非学历教育的办学单位应填写《非学历教育办学项目申请表》(见附件),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报学校财务处备案。
第六条 办学项目经批准后,各办学单位的招生简章(广告、信息等)经学校宣传部、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方可刊登或发布。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非学历教育项目的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使用财务处提供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票据,所有收入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各办学单位不得在收费项目之外收取任何费用,禁止违规设置账外账,私存私放资金。
第八条 各办学单位单独举办非学历教育的,学费收入的10%上缴学校,90%归办学单位。收费实行统一上缴学校,再根据比例划拨纳入部门发展基金。
第九条 各办学单位与校外单位联合举办的非学历教育项目,学费收入的10%上缴学校,剩余部分按办学单位与校外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执行。
第五章 证书管理
第十条 各办学单位不得自行印制、颁发培训证书。需颁发培训证书的,在学员完成非学历教育项目所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合格,由学校颁发由学校统一印制的与所办非学历教育项目内容一致的写实性培训证书。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各办学单位应指定专人管理非学历教育工作,负责所申报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办学质量,防范办学风险,及时妥善处理办学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维护学校声誉。
第十二条 各办学单位负责做好办学项目申请、项目及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和办学项目总结等教学资料存档工作。
第十三条 非学历教育中涉及使用学校办公用房、教学用房、教学设备等教学资源,应符合学校相关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学校办公用房、教学用房、教学设备等校内教学资源或将校内教学资源出借、出租给校外机构。
第七章 责任违纪处理
第十四条 各办学单位要严格执行办学规则与流程。若有违规办学行为发生,情节较轻的,学校视情况可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采取批评教育、没收办学所得等措施;给学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学校将对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对于严重违规违纪行为,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将承担违纪责任及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除学校全日制教育、成人学历教育、自考助学以外的各类非学历教育。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山东女子学院非学历教育办学项目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