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管理,维护规范的招生秩序和良好的办学声誉,促进学校成人高等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学校举办的成人高等教育,全国统一考试(简称“成人高考”)本、专科学历教育的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任务和目标是:科学分析社会需求,基本掌握生源的数量及分布、学历结构及层次,适时调整专业设置,积极拓展办学形式、提高办学层次,切实并规范开展招生宣传与咨询服务,多渠道、多方式组织生源,努力完成年度招生计划,不断扩大办学规模,力争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成人高等教育是学校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鼓励各教学单位在做好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的基础上,合理利用办学条件和教育资源,结合专业实际和社会需求,积极举办成人高等教育,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人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在学校领导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由继续教育学院全面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学院招生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省、学校有关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
2.制定招生章程,汇总、编制年度招生计划;
3.编印招生简章及相关宣传材料,培训招生宣传、报考咨询人员,组织开展宣传与咨询工作;
4.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录取流程,实施网上远程录取,办理录取手续,发放录取通知书,进行学籍注册;
5.依据考生的录取专业、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信息,会同教学单位确定考生的院、系及教学地点归属;
6.处理招生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就招生工作的重大问题,要向学领导及时汇报并提出建议;
7.发布学校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
8.总结招生工作,向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交总结报告。
第六条:各二级学院(函授站)应设有继续教育办公室,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本单位成人高等教育的招生专业设置、招生计划拟定、招生宣传与报考咨询、生源组织及考生信息填报、专业加试、教学地点确定等有关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宣传与咨询
第七条: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实行教学单位自主招生,即:在继续教育学院统一领导和协调下,由各二级学院(函授站)开展招生宣传并组织生源。
第八条:各二级学院(函授站)可依据学校招生简章及相关材料,针对全校所有招生专业进行招生宣传,也可在不违背学校招生政策的前提下,自行编制集中体现本单位招生专业优势和特色的宣传材料进行招生宣传。
第九条:各二级学院(函授站)应采取激励机制,构建招生网络,组织人力并调动社会力量,深入到生源所在区域、工作单位及家庭,宣传学校的招生政策、专业情况以及接受继续教育的重要性,动员并吸引考生报考我校。
第十条:招生宣传人员要学习并掌握学校各项招生政策,了解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规定、招生专业基本情况和成人高考报考程序、考试要求,通过现场和电话答疑等形式为考生提供咨询服务,认真解答考生提出的问题,正确指导考生报考。
第四章 专业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禁止非各协议的教学单位或任何个人举办成人高等教育。严格实行专业归口管理,禁止各二级学院举办隶属其他学院的教学专业。所有被录取考生,无论其是否由组织生源的教学单位动员报考,一律按所录专业划归对口教学学院。函授站组织报考生源划归各函授站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继续教育学院在按专业向各教学部门划分被录取新生时,应依据组织生源的教学部门填报的生源资料,注明考生的生源提供单位。
第五章 授课点设置
第十三条: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原则上由教学单位(函授站点)在校内组织教学(包括面授和考试)。 不允许教学单位(函授站点)与校外任何单位(个人)进行所谓合作办学,或全权委托其他单位(个人)组织教学。教学过程由继续教育学院全程监督。
第十四条:各地市函授站授课点设置要以保证教学活动正常组织实施为原则。基本要求是:同一专业学生具有一定数量,一般应在15人以上;学生来自本函授站就近县区;具备一定的教学条件(包括教室和必要的教学设备)和生活条件(住宿和就餐场所);有专门的教学组织和管理人员。能够有主干教师按时授课。
第十五条:未经组织生源的而自主选择报考我校的学生,属济南市区内而未设置授课点区域的学生,均须到校内参加面授。
第六章 学费管理及使用
第十六条:学费按照物价局的审批标准执行,各教学单位(函授站点)每学年于学籍注册结束后3个月内交齐学生的全部学费;继续教育学院根据签订《联合办学协议》规定的比例向学校提出申请,再由学校财务处划拨到各相关函授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