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高等教育学员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文章来源: 时间:2016-10-09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维护成人教育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有关文件,结合我校成人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籍管理,是指成人教育学员入学到毕业在校阶段的学习行为管理,是对成人教育学员学习行为的规范。
第三条 学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学习、掌握法学及其它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提高专业基本技能,成为社会主义建设的合格人才。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凡按照成人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及相关材料,按规定日期到校或函授站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应委托他人办理(或办理延期入学申请)。逾期半年个月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学学校按招生规定进行学籍资格复查,新生须按要求交验相关材料。学籍资格复查和体检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发给学生证并予注册;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员须持学生证按规定日期到校或函授站办理报到、缴费、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应委托他人办理。逾期半年未办理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考  勤

第七条 学员请假,应事先向班主任办理请假手续。确因急事未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在事后及时补办。

第八条 学员请假期满,应按时返校上课并及时销假,如需继续病休或延长事假,应再办理续假手续。未请假、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而擅自缺勤者,以旷课处理。

第九条 所有教学活动均应考勤,班主任负责对学生的考勤工作,并认真填写考勤记录表,考勤结果应保留存档。学员考勤结果计入课程考试成绩。

第十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检查各办学单位的考勤情况,并将检查结果作为相关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十一条 学员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载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计分,无面授课程及考查课程成绩采用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五级制计分。考试课程成绩以学生考勤成绩占10%、平时作业或期中考试成绩占20%、考试成绩占70%合成计算,无面授课程及考查课程只计最终考查成绩。学生对考核成绩有异议,可按有关规定提出核查申请。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经本人书面申请,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本人书面申请可在毕业前参加一次总补考。补考或总补考只计考核成绩,以“补考及格”或“补考不及格”记载。
第十四条 学员因故不能参加考核的,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缓考。缓考学员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考试,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合成计算和记载,但须注明“缓考”。缓考成绩不及格者不再补考,本人书面申请可在毕业前参加一次总补考。
第十五条 学员缺考或考核舞弊的,成绩以零分计,并在成绩登记表(单)上注明。缺考者,经本人书面申请可参加补考,补考只计考核成绩,以“补考及格”或“补考不及格”记载。考核舞弊者不得申请参加补考。

第五章  保留学籍、休学、复学、转学和退学

第十六条 学员因服役、公派出国、进修而无法继续学习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可保留学籍。
第十七条 学员因故学期或学年内不能正常学习的,应予休学。学员凭有关证明提出书面申请,由继续教育学院核准,分管院长审批。
第十八条 学员休学时间为一学年。学员休学期满后,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复学的,应在开课前二周凭有关证明申请再休学一年,学生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二年。
第十九条 学员休学期满,凭有关证明及休学通知单提出书面申请复学,经继续教育学院核准,分管院长同意、院长审批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编入下一年级继续学习。
第二十条 学员因工作调动或因特殊困难确需转入我院或其它院校学习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凭有关证明,经转出或接收学校核准同意,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应予退学:
(一)因事、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二)休学期满未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或届满仍不能复学者;
(三)每次面授旷课时数达三分之一以上者;
(四) 三分之一以上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者;
(五) 在校就读期间,经查实不符合录取条件者。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退学者发给退学证明,根据其已学课程发给相应课程成绩证明,教材资料等费用据实结算。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超过规定期限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三条 自动退学及因旷课等违纪给予勒令退学处分者,不发给退学证明,并不退还已收相应费用,但可发给相应课程成绩证明。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员在学期间品学兼优或在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社会工作等方面有突出表现者,根据有关规定,可分别授予“优秀学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称号,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学员违反校纪校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第二十六条 处理决定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议,学员对给予的处分不服,享有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对学员的奖励或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学籍档案。对学员的处分在毕业前经审核批准可予撤销,但毕业当年的处分不得撤销。

第七章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二十八条 学员在规定学制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本科生的毕业论文、毕业实习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专科生毕业前一学期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延迟毕业。在规定学制年限后的二年内修完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准予毕业,但相应延缓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员毕业时须按规定时间填报毕业生登记表并作自我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习情况、社会工作、身体健康等方面。
第三十条 学员毕业时,经补考或总补考,仍有课程或毕业论文、毕业实习不及格者,应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员可在1年内向学校书面申请重修或补考,成绩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成绩不合格者,仍作结业处理,不得再行毕业。

第三十一条 学员符合退学条件,经本人申请或批准予以退学,学习满一学年以上的应予肄业,发给成绩证明及肄业证书。擅自离校及违反校纪校规致退学者,不发给肄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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