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学院工作餐管理暂行规定

文章来源: 时间:2016-11-05 点击数:

鲁女院字2016111号               签发人:范素华

 

 

关于印发《山东女子学院工作餐管理暂行规定》的通   知

 

各部门、各单位:

《山东女子学院工作餐管理暂行规定》已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女子学院

                             2016年7月27日


山东女子学院工作餐管理暂行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进一步规范各类工作餐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各部门、各单位。

一、工作餐范围及标准

工作餐是指因连续工作需要,不能按时离岗用餐而产生的工作用餐。工作餐标准不超过20元/人次。

二、审批程序

二级院(部)和独立核算单位工作用餐自行审批,其他部门单位须填写《工作餐审批单》(见附件1),报党委、院长办公室审批。安排在学校食堂用餐的,要同时填写《工作餐报销清单》(见附件2),用餐时一并报食堂备案,作为食堂报销凭证。

三、报销程序

工作餐费用报销时须同时提供以下材料:财务票据、《工作餐报销清单》、公务活动有关证明材料(如活动日程安排、检查通知等)。由党委、院长办公室审批安排在校外工作用餐的,用餐部门、单位在工作用餐结束后5日内,持财务票据、《工作餐报销清单》和公务活动有关证明材料到党委、院长办公室办理审签手续后,到财务处结账报销。

四、相关要求

1.工作餐费用结算方式。工作餐费用结算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凭证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2.严格执行公务用餐管理规定。各部门单位负责人要严格审核把关,从严管理,严禁以工作餐费用名义变相报销其他接待费用。如有违反,将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3.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党委、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山东女子学院                              2016年7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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