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资格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章来源:<a href='/ShowCopyFrom.asp?Cha 时间:2009-11-25 点击数:

为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类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促进劳动力市场建设,我院开展各种职业工种的培训和鉴定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1、凡符合条件,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参加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的学员,必须在规定日期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及时说明情况。

2、职业资格培训班学员(以下简称学员)入学后,由培训科建立学籍档案(包括学员入学登记表、成绩表、考勤表、学员结业登记表等)。

3、学员上课要实行考勤。考勤工作由班主任负责。

4、学员按规定学完教学计划中的全部课程,按规定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5、学员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可随下一期培训班进行考试。

6、考试由继续教育学院向省技能鉴定中心提出申请,经上级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整个考试过程严格按省技能鉴定中心的要求进行。

7、培训科负责考场的布置、考试设施的准备,监考教师的安排,对巡视人员的接待等项工作。

8、培训科须在上课前安排好教师上课表,落实好教学场所,准备好教学设备。个别教师须在校外聘任的,必须将所聘教师的学历、职称等情况上报,经研究同意后,方能任教。

9、授课教师必须按培训计划的要求认真备课,写好教案,认真施教,耐心回答学员提出的各类问题,按教学进度布置作业,圆满完成培训任务。

10、教师要上满每一节课,按时上下课。因特殊原因不能上课,要提前24小时办理请假手续,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安排停课或代课。

11、培训费和考试鉴定费的收取依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相关规定实施。

版权所有 © 2016 山东女子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长清校区: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大学科技园紫薇路2200号 250300    玉函校区:山东省济南市济南玉函路45号 电话:0531-86526668 86526058 865267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