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工作管理,严明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充分调动大家的积极性,推动学院各项工作有序前行,根据上级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继续教育学院实际情况,制订本部门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条.工作制度
(一)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学校纪律,严格执行学校上下班制度和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勤,坚守工作岗位,不串岗,恪尽职守,尽职尽责。
(二)管理类、教辅类、工勤类岗位等需要坐班的所有工作人员按照学校要求,均实行坐班制,作息时间按照学校要求执行。
(三)考勤实行部门人员相互监督,部门负责人随时抽查的监管办法执行,并指定一名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的教职工担任考勤员,具体负责本部门(单位)的考勤。
(四)考勤员按照学校统一表格如实填报考勤统计表,并由负责人审核后,于每月5日前报送学校人力资源处。
第二条.严格请销假制度。
(一)请销假范围:“因公请假”和“因私请假”两类请假服务,因公请假包括会议、培训、调研、科研、教学和其他6种情况,因私请假包括病假、事假、产假、护理假、探亲假、婚假、丧假和其他8种情况。
(二)请销假审批权限:请事假、病假、探亲假天数在3天以内(含3天)的,由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本部门(单位)留档备查;3天以上30天以内(含30天)由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学校人力资源处,人力资源处转呈校长审批。请病假者须提交县处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被视为矿工:
1.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岗者;
2.请假期满,未申请续假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不到岗位者;
3.经查明请假理由不真实者。
凡不按要求办理请假手续私自外出的,按旷工处理,本人承担外出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第三条.严格遵守管理条例.
(一)每月及时汇总上报,平日考勤情况。请假提前在学校网上办事大厅“教职工请假”一项,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次数,可作为年终考核评优的参考标准,年度累计事假超过30天的不参与评优考核。
(二)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请遵照《山东女子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执行。
(三)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考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